82岁老人车祸1年2个月离不开轮椅为了不连累儿子下河自尽。对方没有责任了吗?
[律师回复] 一般来说,如果车祸中对方的责任已经在之前的事故处理中依法认定和处理完毕,老人下河自尽是其个人自主行为,与车祸对方通常没有直接的法律责任关联,但也存在特殊情况。以下是具体分析:
通常情况
责任已划分并处理:若之前车祸发生后,交通管理部门已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明确了对方的责任,且对方已按照责任比例承担了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支付了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那么从车祸事故本身的法律责任角度,对方已履行了应尽义务。此后老人因个人心理等因素选择下河自尽,这是在车祸事故处理完毕后的新事件,对方通常无需再承担额外法律责任。
无直接因果关系:如果没有证据表明对方在老人车祸后存在进一步刺激、伤害老人或有其他导致老人产生自尽念头的行为,仅仅是老人自身因无法接受身体残疾、不想连累儿子等个人原因而自尽,从法律上难以认定对方与老人的自尽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所以对方一般不承担责任。
特殊情况
存在后续侵权行为:若车祸后对方有侮辱、诽谤老人,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刺激老人,导致老人精神上遭受极大痛苦,进而产生自尽的念头并实施,那么对方的这些行为与老人的自尽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甚至可能涉及刑事责任。
未履行相关义务:若事故处理中约定了对方有某些后续义务,如需要提供一定的康复支持或协助等,但对方未履行,导致老人生活困难、心理压力增大从而自尽,这种情况下对方可能需要对其未履行义务的行为承担一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