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杭州XX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中山北XX。
法定代表人:吕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惠强,浙江XX律师。
被告:袁XX。
原告杭州XX公司诉被告袁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杭州XX公司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袁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XX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XX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XX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XX
书记员 蔡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