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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XX公司与袁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土地房产
  • (2015)杭余民初字第767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李惠强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杭州XX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中山北XX。


法定代表人:吕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惠强,浙江XX律师。


被告:袁XX。


原告杭州XX公司诉被告袁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杭州XX公司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袁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XX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XX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XX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XX



书记员  蔡XX


  • 2015-04-08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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