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杭州XX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中山北XX。
法定代表人:吕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惠强,浙江XX律师。
被告:姚XX。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XX公司诉被告姚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杭州XX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XX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XX
书记员 蔡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