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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XX公司与姚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土地房产
  • (2015)杭余民初字第754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李惠强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杭州XX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中山北XX。


法定代表人:吕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惠强,浙江XX律师。


被告:姚XX。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XX公司诉被告姚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杭州XX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XX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XX



书记员  蔡XX


  • 2015-03-31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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