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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代理买方一、二审全胜,法院判令开发商交付营业房并赔偿占用损失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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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冰霜律师 在线
四川丰宜律师事务所 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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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该案的难点在支付房屋的票据丢失,又是采取现金支付,且付款后多年未实际占用取得房屋,诉讼时效也存在争议。通过律师的努力,在本案接起了诉讼时效,搜集大量证据证据本案是真实的购房,而不是虚假购房。最终取得了诉争房屋,并支持了租金损失。

案件详情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代理买方一、二审全胜,法院判令开发商交付营业房并赔偿占用损失案例

一、案情简介

原告与房XX公司先后签订两份商品房购销合同。其中一份合同系双方真实交易约定,标的为翠屏区西XX营业用房;另一份合同仅为协助开发商办理银行贷款使用,并非真实买卖。原告足额支付购房款,开发商完成缴税手续,并将案涉营业房产权登记至原告名下。 但开发商长期占有、使用该商铺,对外整体出租收取租金,多年拒不向原告交付房屋。原告起诉,请求判令开发商交付营业用房,并赔偿长期占用产生的租金损失。 诉讼中开发商核心抗辩:案涉买卖合同是虚假合同,仅用于融资;两份合同指向同一套房屋、交易不真实;同时主张原告诉求超过诉讼时效。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罗冰霜律师团队作为买方代理人全程参与一审、二审诉讼。

二、办案经过

本案由罗冰霜律师作为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承办,围绕两大核心争议开展代理工作:

  1. 论证买卖合同真实有效,区分两份合同不同用途。梳理合同文本、房管局存档购房收据、税费缴纳凭证、产权登记资料,结合房屋轴线、面积、门牌号变更证明,清晰证实两份合同标的、价款、位置参数完全不同,不属于同一房屋;贷款用途的合同已协商作废,案涉房屋存在真实买卖、付款、办证完整交易链条,开发商 “虚假交易” 抗辩不能成立。
  2. 区分物权返还请求权与租金债权的时效规则。重点向法庭阐述:原告作为登记产权人主张交付房屋属于物权性质返还原物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房屋占用租金损失属于债权,应当依法适用诉讼时效。
  3. 解决租金损失举证难题。原告无法直接提供市场租金依据,代理人申请法院参照开发商自身对外整体租赁合同标准核算占用费用,为损失认定提供客观计算依据。
  4. 二审阶段持续巩固证据链条,逐项驳斥开发商上诉理由,强化产权登记效力、真实交易事实,说服二审维持一审有利判决。

三、办案结果

一审法院支持原告诉请,判决开发商限期向原告交付案涉营业用房,并按照开发商对外出租标准支付房屋占用租金损失; 开发商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定开发商全部上诉理由不成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当事人成功拿回登记在自己名下、被开发商长期占用多年的临街营业商铺,并获赔对应房屋占用租金。

四、律师价值

  1. 精准区分 “真实交易合同” 与 “融资用途虚假合同”,厘清多年历史复杂交易背景,击破开发商核心抗辩逻辑。
  2. 熟练运用物权与债权请求权时效区分规则,保住交付房屋这项最核心诉求,避免因时效抗辩导致商铺无法收回。
  3. 巧妙利用开发商自身对外租赁合同作为租金计算依据,在原告缺少直接租金证据的情况下,让占用损失获得法院支持。
  4. 一、二审连贯诉讼策略稳定统一,在双方均上诉的复杂局面下守住全部胜诉成果,成功取回被占用多年的商业房产,实现重大财产权益保护。


  • 2015-12
  • 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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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冰霜律师,四川丰宜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管委会成员,婚姻家事部部长。 荣誉:宜宾市首届十大精英律师、宜宾市十佳优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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