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王X某与于XX、陆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房产纠纷
  • (2017)苏0402民初247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汪建波律师
代理被告应诉,并提出反诉,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详情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原告(反诉被告):王X某。

  被告(反诉原告):于XX。

  被告(反诉原告):陆XX。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建波,江苏XX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王X某诉被告于XX、陆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建波到庭参加诉讼。诉讼中被告向本院提起反诉,本院一并予以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签署的《引力西餐厅场所承包经营合同》于2016年11月9日解除;2、判令二被告返还押金人民币10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6年8月20日协商一致签署名为《引力西餐厅场所承包经营合同》的合同,约定将位于常州市天宁区兰陵北XX的某某餐厅租赁给原告使用,约定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两被告支付房租及押金19万元,加上原告于2016年8月18日所交租房订金1万元,总计向两被告支付20万元。在原告将房屋承租下来并开始经营后,由于各种原因,无力继续经营下去,故原告于2016年11月9日向被告告知该情况,表达了提前终止合同的意思表示,提出了对押金及其他相关事情进行处理的愿望,并且得到了两被告的默许,但时至今日被告尚未跟原告处理押金事宜。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1、原告无约定或法定的解除权,原告在未与被告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请求解除合同,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

  2、原告无权要求被告返还10万元押金,根据双方合同第1.2条、2.5条、3.4条、5.2条约定,合同终止时原告应归还被告所有的设施设备,并交清租金及相关费用,被告才免息退还押金,现因原告在承租期间,不仅欠付租金,且被告所有的设施设备均已灭失,因此原告支付的押金应用于赔偿被告的损失,如有不足应另行赔偿。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

  被告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判令:1、判令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7年5月15日解除;2、判令反诉被告支付反诉原告2017年2月21日至2017年5月15日三个月的租金50000元,及滞纳金从2017年2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由反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根据双方签订合同2.3条约定反诉被告应于2017年2月20日支付第一年剩余租金10万元,但反诉被告至今未付,根据合同3.2条、第4条反诉被告构成严重违约,反诉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因反诉被告涉嫌刑事犯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一个月,反诉原告无法与反诉被告取得联系,为减少双方经济损失,反诉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解除承包合同。

  反诉被告王X某辩称,2016年11月9日王X某已提出提前解除合同的意愿,反诉原告并未明确表示拒绝,且经代理人核实,该房屋已经在2017年2、3月份左右转租给了他人,我方并未为反诉原告造成事实上的损失,所以请求驳回反诉请求。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8月20日,于XX(甲方)、陆XX(甲方股东)与王X某(乙方)签订《引力西餐厅场所承包经营合同》一份,约定:1.1甲方将位于兰陵北路29号引力西XX的房产和门口场所及餐厅相关设施发包给乙方自主经营会所使用;1.2甲方同时将现有设施设备提供给乙方使用,相关物品保养、维修费用由乙方负责;1.3……2.1合同约定承包期自2016年8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2.2承包金额年租金20万元,2.3支付方式乙方在租期内第一期租金于2016年8月20日付10万元,于2017年2月20日前付清剩余10万元租金。……2.4本合同签订后1日内,乙方应向甲方交纳押金10万元;2.5合同终止时,乙方交情租金及相关费用后,甲方即退还押金,不计利息。2.6……3.2乙方必须依约交纳承包金及其他费用,如无故拖欠,甲方有权按银行同期利率向乙方加收滞纳金,如拖欠租金30天以上,视为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西餐厅。3.3……3.4承包期满或合同解除(或终止)酒吧的装饰装修归甲方所有,乙方自行添置的可移动设施、设备归乙方所有,房屋内甲方的设施、设备完好交给甲方。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

  2016年8月18日王X膜支付1万元定金给陆XX,2016年8月20日支付9万元房租和10万元押金给于X。

  2016年11月9日王X某向于X、陆XX发送短信,称“我已被迫无奈没有能力继续支撑下去了,明天承诺会员付款日期已是最后一天,恳请你们能理解我,向经与会员代表协商决定如下:一我提前终止租房合约放弃之后的租赁权益;二所付租金无需退还,设备押金十万元明天能如数退还我用于支付拖欠会员的返还款以及应支付的工资;三所有设备麻烦亲前来清点查核,目前设备完好无损交给你们;四应支付的水电费一并清算,……。”

  2016年11月15日王X某向常州公安局天宁分局报警称店内音响设备等失窃。2017年2月7日经兰陵派出所调查,张XX陈述2016年11月14日晚上该店内电脑、电瓶车、喇叭等部分物品被其搬走,原因是王X某欠钱未还。

  2017年5月陆某膜将案涉房屋出租给他人使用,租赁期限从2017年5月26日至2022年5月15日。

  庭审中,王X某与于XX、陆XX均认可双方是房屋租赁关系,非承包经营。

  另查明,该房屋是于X向常州某某有限公司承租,于XX与陆XX合伙开设了引力西餐厅,后将餐厅整体转租给王X某使用。

  上述事实有《引力西餐厅场所承包经营合同》、转账记录、收条、短息记录、询问笔录、房屋租赁合同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引力西餐厅场所承包经营合同》是王X某与于XX、陆XX共同签订,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当依约履行。王X某使用承租房屋三个月后提出提前解除合同,于XX、陆XX未作明确表示。合同中未约定承租人的解除权,王X某提前解除合同的行为,应认定为违约。2017年2月20日王X某应支付下一期的租金,但其在2016年11与9日已提前通知解除合同,并承诺剩余三个月的租金不需要返还,给予了出租人于XX、陆XX一定异议期间,此后王X某再未支付租金,王X某以实际行为表示解除双方的租赁关系,双方合同应认定于2017年2月20日解除。

  王X某提出解除合同后未能将承租房屋内的设施、设备完好交给出租人,也未向出租人交还房屋,上述行为均违反合同约定。双方合同未约定违约金的支付方式,也未明确约定10万元押金的范围,合同仅约定出租人退还押金的情形,即王X某在交清租金及相关费用后。从合同的整体意思解释来看,押金应包含保证房屋、设施设备的完好及租金、水费、电费结欠等。本案中王X某违约解除合同,未能将房屋、设施设备完好交还给出租人,应在押金范围内承担违约责任,故王X某要求退还押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于XX、陆XX反诉要求王X某支付2017年2月至5月的租金及滞纳金,因双方合同在2017年2月20日已经解除,王X某无需再支付租金及滞纳金,对于XX、陆XX的反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驳回原告王X某的诉讼请求。

  二、驳回反诉原告于XX、陆XX的反诉请求。

  案件本诉受理费2300元,由王负担2300元,反诉费1050元,由于、陆负担10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长周XX

  审判员邵X

  审判员邵X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六日


  • 2017-11-06
  •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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