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XX,曾用名王X。
委托代理人:俞X,浙江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XX,浙江XX实习律师。
被告:沈X。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与被告沈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接到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未按通知要求交纳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潘辉明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郑XX
135 8840 2377
13588402377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