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XX。
委托代理人屈XX。
委托代理人刘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XX。
法定代理人张XX。
以上三
被上诉人
委托代理人高XX,河北XX律师。
上诉人河南省XX公司因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0)新民初字第21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0)新民初字第216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重审。
河南省XX公司预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74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赵XX
审判员贾XX
审判员黄XX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魏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