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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XX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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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沈XX,男,1973年2月16日出生于浙江省杭州市,汉族,初中文化,系富有棋牌室老板,户籍地杭州市萧山区;因本案于2017年4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XX,浙江XX律师。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萧检公诉刑诉[2017]9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XX犯赌博罪,于2017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1月9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朱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XX及其家属委托的辩护人张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7年3月份期间,被告人沈XX伙同他人,在其位于杭州市萧山区XX店面房XX的富有棋牌室内,容留孔X、单某、汪X2等人以“牛牛”或者“三公”的形式聚众赌博八场。期间,被告人沈XX负责抽头,并安排他人望风、放资。该八场赌博共计抽头获利6000余元。
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沈XX退出赃款6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沈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人钟X、沈XX、舒X、任X、王XX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单某、沈X1、朱某、蔡X、曹X、杨X、施XX、倪X、李X、施X2、汪X1、沈X2、周X、王X1、汪X2、施X3、韩国妹、陈某、张X、贺X、钱X、沈X3、沈X4、桑X、郑X、孔X、何X、吴XX、吴X2、顾X、吴X3、沈XX的证言,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收缴物品清单,证据保全清单,发还清单,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案发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沈XX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XX结伙他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沈X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涉案赃款已退出,可对被告人沈XX酌情从轻处罚。采纳辩护人提出的与此相一致的辩护意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沈XX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沈XX退出的赃款6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吴海云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李春兰
书 记 员 蒋XX
  • 2018-05-28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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