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XX,女,195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XX市江干区。
委托代理人叶XX、张XX,浙江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XXXX公司,住所地XX市江干区。
法定代表人陈XX,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郑XX、王XX,浙江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X诉被告XXXX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陈XX负担。
审 判 长 朱 勤
审 判 员 俞 烨
人民陪审员 周桂芳
二〇一八年五月八日
代书 记员 陈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