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XX,男,1968年9月1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巴彦县人,职业农民,现住天津市。
被告高XX,男,1992年5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海伦市人,职业农民,现住海伦市。
被告黑龙江省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XX,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XX,男,1974年5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海伦市人,职业公司职员,现住海伦市海伦XX。
被告海伦市XX公司。
法定代表人莫XX,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XX,女,1979年12月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海伦市人,职业公司职员,现住海伦市。
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受理原告孙XX诉被告高XX、黑龙江省XX公司、海伦市XX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17.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孙伟安
代理审判员封超
人民陪审员常瑞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张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