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徐XX。
委托代理人俞X、张XX,浙江XX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许XX。
再审申请人钱XX因与被申请人徐XX、许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浙0109民初77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钱XX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审判长 范XX
审判员 潘XX
审判员 严 樱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施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