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X,男,1983年5月19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浙江XX律师。
被告:朱XX,男,198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
第三人:戴XX,男,197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滨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XX、胡XX,浙江XX律师。
第三人:杭州XX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XXXXXXXH,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
法定代表人:俞XX。
原告周X诉被告朱XX及第三人戴XX、杭州XX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因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周X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郑卜训
二○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无
书记员 富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