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XX,男,1961年9月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张家口市张北县。
委托代理人梁XX,张家口市百姓权益保护咨询服务中心工作者。
被告张XX,男,1971年6月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
委托代理人张XX,系张XX妻子,无业,现住张家口市崇礼县高XX。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与被告张XX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暂时无法联系到被告,原告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系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依法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王XX负担。
代理审判员高冠宇
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王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