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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XX与许X、杨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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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玲,浙江北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X,男,198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滨江区。
被告:杨XX,女,198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滨江区。
原告周XX诉被告许X、杨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周XX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决:1、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1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玲、被告杨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2017年1月23日,许X因生活所需向原告借款,同时许X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今许X向周XX借到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11000元,借款还款日到期截止2017年3月10日还清。”当天,原告向许X交付现金11000元。后许X一直未予归还借款本金。另查明,许X与杨XX于2006年3月6日登记结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许X、杨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周XX借款本金11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计38元,由被告许X、杨XX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吴 彦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代书 记员 傅XX
  • 2017-09
  •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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