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XX,女,1977年11月21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X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金航中XX(天竺综合保税区)。
法定代表人:李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XX。
委托代理人:马XX。
再审申请人王XX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市XX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3民终394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XX申请再审称:法院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我与被申请人系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双方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被申请人的行为对我及我母亲王XX人身及财产产生极大影响,该行为系民法调整的范围。该裁定结果缺乏法律依据。故我申请再审,依法公正审理。
本院认为:法院根据查明事实所作裁定并无不当,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王XX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王XX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XX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段春梅
审判员肖菲
审判员朱海宏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姜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