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XX,男,1976年3月4日生,汉族,住沧县。
原告刘XX,男,1971年8月14日生,汉族,住沧县。
以上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孙XX、张XX,河北XX律师。
被告:XX公司。
住所地:邯郸市市辖区经济开发区联通南XX。
被告:王XX,男,198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成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X、刘XX与被告孙XX、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对本案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对本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杜国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董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