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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XX与XX公司、董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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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X,河南XX律师。
被告:XX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XXXXXXXU,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所前镇迎富XX。
法定代表人:胡X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公司员工。
被告:董XX,男,1970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浙江XX律师。
被告:汪XX,男,1980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XX诉被告XX公司、董XX、汪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汪XX撤诉处理。
审判员  任子飞
二〇一八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陈XX
  • 2018-11-02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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