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306刘XX与昆山XX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583民初21306号
原告:刘XX,女,197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永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XX,上海市XX律师。
被告:昆山XX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太湖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XXXX513XXXX2495。
法定代表人:白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XX,江苏XX律师。
原告刘XX与被告昆山XX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7日立案。原告刘XX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XX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XX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XX负担。
审判员 吕 彬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朱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