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11陈XX与杨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3民初6011号
原告:陈XX,男,1971年9月9日生,台湾地区高雄人士,暂住江苏省昆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XX,江苏XX律师。
被告:杨XX,男,汉族,1970年7月29日生,住江苏省响水县。
原告陈XX与被告杨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审理中,原告陈XX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XX的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陈XX负担。
审 判 长 狄XX
人民陪审员 龚XX
人民陪审员 俞雪花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蒋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