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XX与邱XX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建德市XX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82民初5523号
原告:陈XX,男,1981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XX,浙江XX律师。
被告:邱XX,男,197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祝XX,建德市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X与被告邱XX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陈XX于2018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陈XX在本案审理终结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邱XX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XX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陈XX负担。
审判员 吴建辉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赵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