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XX公司与XX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08民初6645号
原告:浙江XX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XX**。
法定代表人:孙XX。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X、张XX,浙江XX律师。
被告:XX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桐庐县江南镇金堂XX****
法定代表人:戴X。
原告浙江XX公司诉被告XX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6日立案,原告浙江XX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浙江XX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蔡智群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 高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