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XX、周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09民初13059号
原告丁XX,女,汉族,住杭州市滨江区。
法定代理人黄X,系丁XX之子,男,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
委托代理人赵XX,浙江XX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XX,男,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委托代理人张XX,浙江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XX诉被告周XX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丁XX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周XX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丁XX撤回对周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850元,减半收取2425元(已批准缓交),由丁XX负担。
审判员 陶 勇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高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