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XX与王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108民初6199号
原告:陈XX,女,199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俞X,浙江XX律师。
被告:王XX,女,196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XX,浙江XX律师。
原告陈XX与被告王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陈XX于2017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XX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陈XX负担。
审 判 员 蔡智群
二○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无
代书记员 冯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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