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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XX与杭州XX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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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XX与杭州XX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海宁市XX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481民初8238号
原告:曹XX,男,199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嘉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浙江XX律师。
被告:杭州XX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兴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XXXX0110MA27YHXF1L。
法定代表人:严XX,执行董事。
原告曹XX与被告杭州XX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日立案。原告曹XX于2017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曹XX撤诉。
案件受理费182元,减半收取计91元,由曹XX负担。
审判员  韩振宇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张 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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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70-01-01
  • 海宁市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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