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XX与陈XX、濉溪县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109民初17519号
原告关XX,男,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
委托代理人俞X、张XX,浙江XX律师。
被告陈XX,男,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
被告濉溪县XX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XXXX011277XF,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经济开XX。
法定代表人陈X。
被告中国XX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XXXXXXXK,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闸河东路南XX(**)商业**商**。
负责人冯XX,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X,安徽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关XX诉被告陈XX、濉溪县XX公司、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关XX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关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704元,减半收取6352元,由关XX负担(已向本院申请免交)。
审判员 卢云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庞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