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XX与卓X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杭州市萧山区XX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9民初11814号
原告:陈XX,男,1953年10月5日出生,住杭州市萧山区。
被告:卓X,女,1964年11月29日出生,住杭州市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浙江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X诉被告卓X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陈XX撤诉处理。
审判员 戴永梅
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徐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