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XX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浙江省义乌市XX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782刑初987号
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XX,男,1987年8月20日出生于山东省泗水县,汉族,高中文化,家住山东省泗水县。因犯盗窃罪、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3月16日被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09年2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3月6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XX,浙江XX律师。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9]9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龚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XX及辩护人张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16年8月5日,被告人杨XX和卢X(已判决)在张X(已判决)的介绍下认识付X(已判决),被告人杨XX及卢X在明知付X用来抵押的浙A×××**号宝马i8跑车(价值人民币131.25万元)不是付X本人所有,付X也未提供合法有效的来历证明的情况下,由被告人杨XX提供空白抵押合同交由付X当面伪造车主的车辆抵押合同,签署借款合同、转抵押合同等材料,接受该车辆抵押并借款人民币40万元给付X。
2、2016年8月9日,被告人杨XX及卢X在明知付X用来抵押的浙A×××**号宾利GT轿车(价值人民币191万元)不是付X本人所有,付X也未提供合法有效的来历证明的情况下,由被告人杨XX提供空白抵押合同交由付X当面伪造车主的车辆抵押合同,签署借款合同、转抵押合同等材料,接受该车辆抵押并借款人民币25万元给付X。
2016年11月16日、11月18日,卢X的家属分别将涉案的二辆汽车开回,并由公安机关发还给被害人。
被告人杨XX于2019年3月6日到山东省泗水县城关第一派出所自动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XX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吴X的陈述,证人卢X、付X、张X、杨X、祝X的证言,车辆转押协议,抵(质)押借款合同,借条,接受证据清单及照片,发还清单,银行交易流水,机动车登记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价格认定结论书、价格认定复核决定书,自首认定意见书,到案经过,被告人杨XX的供述及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XX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抵押,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杨XX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张XX提出被告人杨XX有自首情节、车已追回并返还给被害人,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理,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6日起至2022年9月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XX
人民陪审员 金程程
人民陪审员 朱堂辉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代书 记员 吴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