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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XX公司与绍兴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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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XX公司与绍兴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09民初10159号 原告杭州XX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XXXX17236722,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经济技术开XX(进化镇)。 法定代表人陈XX。 委托代理人俞X、张海玲,浙江北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XX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XXXX0602MA289JBQ16,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鉴湖镇谢墅村西XX。 法定代表人彭XX,身份证号码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XX公司诉被告绍兴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杭州XX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沈 南 人民陪审员  谢中桥 人民陪审员  李兴明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瞿XX ?PAGE*ArabicDash?-2-? ?PAGE*ArabicDash?-1-?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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