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XX公司与绍兴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109民初19366号
原告杭州XX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3XXXX172XXXX6722,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经济技术开XX(进化镇)。
法定代表人陈XX。
委托代理人俞X、张XX,浙江XX律师。
被告绍兴XX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XXXX0602MA289JBQ16,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鉴湖镇谢墅村西XX。
法定代表人彭XX,身份证号码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XX公司诉被告绍兴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XX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XX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杭州XX公司负担。
审判员 沈 南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瞿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