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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XX、王XX、赵XX等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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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XX、王XX、赵XX等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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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浙0109刑初1742号
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蒋XX,绰号“庆子”,男,1981年10月4日出生于河南省淮滨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淮滨县;因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于2010年3月被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因犯赌博罪于2013年9月2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因赌博于2015年10月被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本案于2017年7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
被告人陈XX,男,1956年6月3日出生于浙江省杭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杭州市萧山区;因赌博于1999年7月被行政罚款300元;因赌博于2001年7月被行政罚款2000元;因赌博于2001年10月被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500元;因赌博于2002年1月被行政拘留十日;因犯赌博罪于2013年4月2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因本案于2017年7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
被告人王XX,绰号“王三”,男,1980年4月16日出生于四川省宜宾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宜宾市南溪区;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于2006年8月被行政拘留十日;因赌博于2014年7月被行政拘留五日;因赌博于2014年12月被行政拘留十一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本案于2017年7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11月22日被逮捕。
辩护人俞X、张XX,浙江XX律师。
被告人赵XX,男,1962年5月29日出生于浙江省杭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杭州市萧山区;因赌博于2009年9月被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500元;因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5年6月被行政拘留十日;因本案于2017年7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11月22日被逮捕。
被告人汤XX,男,1959年10月29日出生于浙江省杭州市,汉族,文盲,无业,户籍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因本案于2017年8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萧检公诉刑诉[2017]10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XX、陈XX、王XX、赵XX、汤XX犯赌博罪,于2017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1月15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罗X、被告人蒋XX、陈XX、王XX、赵XX、汤XX及辩护人张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6年11月至2016年12月期间,被告人蒋XX、陈XX、王XX、赵XX等人结伙,多次纠集王X、周X等参赌人员,在杭州市萧山区XX、杭州市萧山区XX内、杭州市萧山区XX农宅内以及杭州市萧山区XX华XX被告人汤XX经营的农庄内,以掷骰子比大小的方式赌博。被告人蒋XX、陈XX、王XX、赵XX通过抽头方式非法获利人民币共计56000元。被告人汤XX为赌博提供场地3次,抽头获利共计约13000元,其分得好处费900元。
被告人蒋XX、陈XX、王XX、赵XX、汤XX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事实。
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汤XX退出赃款9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蒋XX、陈XX、王XX、赵XX、汤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X、诸X、任X、陈X、王X、周X、高X、刘X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案发经过,前科劣迹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蒋XX、陈XX、王XX、赵XX、汤XX的身份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XX、陈XX、王XX、赵XX、汤XX结伙他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从中非法获利,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蒋XX、陈XX、王XX、赵XX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汤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蒋XX、陈XX有赌博前科、劣迹,被告人王XX、赵XX有赌博劣迹,均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蒋XX、陈XX、王XX、赵XX、汤XX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采纳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蒋XX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3日起至2018年2月12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陈XX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3日起至2018年2月12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王XX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22日起,扣除先行羁押的一年月零六日,至2018年4月15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赵XX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22日起,扣除先行羁押的一年月零六日,至2018年4月15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汤XX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六、扣押在案的被告人汤XX退出的赃款9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尚未追回的被告人蒋XX、陈XX、王XX、赵XX犯罪所得赃款55100元,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陈 睿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许XX
  • 1970-01-01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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