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XX与朱XX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杭州市萧山区XX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109民初18118号
原告於XX,女,198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委托代理人俞X、张XX,浙江XX律师。
被告朱XX,男,198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於XX诉被告朱XX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於XX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於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於XX负担,予以免交。
审判员 俞 霞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顾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