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X、郑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XX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浙0108民初6276号
原告:黄X,男,汉族,1989年6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浙江XX律师。
被告:郑XX,男,汉族,1988年9月5日出生,住浙江省苍南县。
原告黄X与被告郑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黄X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决:1、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51800元,并支付自2017年9月1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在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无法向被告送达副本材料,需公告送达,于2018年1月2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于2018年4月24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黄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XX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2015年7月4日,黄X向郑XX借款,并通过支付宝转账100000元。2016年11月27日,郑XX向黄X出具借条,载明“借款人郑XX于2015年7月4日向出借人黄X(身份证)以支付宝方式借款人民币(大写)拾万元(¥100000.00元),现已还清人民币(大写)贰万元整(¥20000.00元),剩余部分在2017年1月28日前全部还清。如不能按时还清,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以此立据”。2017年1月28日,郑XX归还28200元。截至本案开庭之日,郑XX尚有借款本金51800元未归还。另查明,黄X为本案支出公告费650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郑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黄X借款本金人民币518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本金518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7年10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二、被告郑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黄X公告费650元;
三、驳回原告黄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6元,由被告郑XX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吴 彦
人民陪审员 马燕芬
人民陪审员 谢建儿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日
书 记 员 傅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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