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XX与陈X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XX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10民初1208号
原告:杨XX,男,196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
委托代理人:俞X,浙江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XX,浙江XX律师。
被告:陈XX,男,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地区东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XX诉被告陈X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XX于2018年4月1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XX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杨XX负担。
审判员 吕 伟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沈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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