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XX与孙X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109民初17271号
原告杭州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XXXX0109MA28T75T4U,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临XX(三桥下游)。
经营者陈XX,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俞X、张XX,浙江XX律师。
被告孙XX,男,196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XX诉被告孙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XX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孙XX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XX撤回对孙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212元,减半收取1606元,由杭州XX负担,予以免交。
审判员 周迪明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吴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