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全面逆转改判,驳回卖方解除合同诉请重大胜诉案例
一、案情简介
本案系涉外主体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我方当事人(买受人)与外籍卖方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购买上海一处房屋,因买受人当时受限购政策约束,双方签署补充协议延后至具备购房条件时办理过户,买受人依约支付全部购房款,房屋亦完成交付。 此后卖方配偶去世,卖方子女通过继承取得案涉房屋部分产权份额。卖方及其子女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新增共有人不同意履行合同为由,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一审法院采纳原告诉求,判决解除买卖合同。 我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罗冰霜律师作为上诉人二审委托代理人参与案件审理。案件同时涉及涉外夫妻财产认定、涉外继承准据法适用、继承人概括承受被继承人生前合同义务、限购政策下延期过户效力、房款支付事实认定多重疑难法律问题。
二、办案经过
本案由罗冰霜律师担任上诉人二审代理人,开展全方位上诉代理工作:
- 系统复盘一审全部卷宗,梳理买卖合同、补充协议、授权委托书、转账凭证、收条、房屋交接材料等全套证据,完整还原全款支付、房屋交付、双方合意延后过户的客观事实。
- 攻克涉外法律难点,厘清《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关于夫妻财产关系、不动产继承的准据法规则,围绕中日两国法律适用争议形成完整法律论证思路。
- 确立二审核心抗辩观点:继承人继承遗产同时,应当概括承受被继承人生前合同义务;不能仅凭继承取得产权份额就拒绝履行在先成立的房屋买卖合同。一审简单以新增共有人不同意履行为由判令解除合同,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 逐项驳斥对方全部解除理由:双方协商延后过户合法有效,不能以暂时限购主张解除;有完整证据链证明购房款已经足额支付;不存在虚假交易、低价交易情形。
- 庭审重点向二审合议庭阐释一审裁判逻辑漏洞,区分物权共有关系与在先债权合同效力,论证合同具备继续履行基础,不应随意解除。
三、办案结果
二审法院全面采纳代理人上诉意见,作出重大改判:
- 撤销一审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判决;
- 驳回外籍卖方全部一审诉讼请求,案涉《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继续有效,不得随意解除;
- 一审、二审全部案件受理费均由对方承担。 本案实现二审全面逆转,保住买受人房屋交易合同权利,避免交易被解除、多年房屋购置目的落空的重大风险。
四、律师价值
- 精准破解复杂涉外民商事法律适用难题。妥善处理涉外夫妻财产、跨国继承准据法冲突问题,在兼具中日两国法律争议的复杂背景下形成具有说服力的代理观点,支撑二审改判。
- 抓住案件核心裁判突破口,厘清继承法 “概括继承” 规则。有力论证继承人继受遗产时一并承接合同义务,打破一审 “共有人不同意即可解除合同” 的错误逻辑,成为二审改判关键。
- 完整梳理证据链条,夯实事实基础。依托委托书、转账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成功证实全款支付事实,击破对方 “未支付房款、虚假交易” 等多项主张。
- 实现二审重大逆转,守住当事人核心交易权益。一旦合同解除,买受人将面临房价波动、重新购房困难等巨大损失,本次胜诉稳定房屋交易效力,为后续办理过户扫清重大法律障碍。
- 精准区分政策限制与合同解除权。论证买卖双方合意延期过户属于合法安排,限购仅影响过户登记,不赋予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同类案件具备重要参考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