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申请人XXX系该市某地产公司房产销售人员。2020年9月入职该公司,基本工资12000元,额外有业绩提成。后该公司因业绩下滑,与申请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但该公司不愿意支付任何补偿金,故协商不成。后该公司直接以申请人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人无奈,特聘请律师提起劳动仲裁。
法律分析:1、用人单位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其中就包括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但这里有两个条件,规章制度是否合法有效,即规章制度的产生是否经过了民主程序;另一点就是违反规章制度的程度。而庭审中,用人单位并未能证明这两点。故,用人单位确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2、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的计算问题?
关于违法解除需支付的赔偿金,劳动合同法有明确规定,即所说的2N,这里不再赘述。需要讨论的是,以报销形式获取的交通补助、住房补助能否计算入平均工资?
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第2条条规定:
“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我们认为是要纳入工资标准计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