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管理人员受贿罪刑事辩护案|多项从轻情节被法院采纳,争取适度从轻量刑案例
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系当地国有建设投资公司原副总经理,长期在多家县属全资国有企业担任管理职务。公诉机关指控,2013 年至 2021 年期间,被告人利用负责工程项目、资金划拨等职务便利,先后多次收受多名工程承建商、建材供应商贿赂,累计涉案金额 162 万元,构成受贿罪,犯罪数额巨大。监察机关立案调查并对被告人采取留置措施,案发后被告人仅退缴少量违法所得,监察机关查封共有房产两套、冻结银行账户。公诉机关给出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五年的量刑区间,并提出若一审宣判前足额退赃可下调至四年至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罗冰霜律师与团队律师共同担任被告人一审辩护人开展辩护工作。
二、办案经过
本案由罗冰霜律师及团队律师共同担任被告人辩护人。
- 全面完整阅卷,梳理全部行贿人证言、转账记录、任职文件、调查笔录,逐一核对每一笔受贿事实、请托事项、钱款金额。
- 多次会见被告人,核实案件细节,稳定认罪认罚态度,向当事人释X退赃、坦白等情节对量刑的重大影响。
- 梳理核心从轻情节:被告人归案后,除监察机关事先掌握的几笔事实外,主动供述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同种受贿事实,属于如实供述同种较重罪行;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已主动退缴部分违法所得,有持续退赃意愿。
- 针对涉案财物提出辩护意见,区分房产共有权属,提出共有财产中案外人、配偶合法财产权益应当予以保护,处置时保留相关份额。同时就部分指控事实是否具备 “为他人谋取利益” 要件提出法律辨析意见。
- 庭审系统发表辩护意见,请求法庭充分考量全部从宽情节,在公诉机关量刑建议范围内予以从轻判处。
三、办案结果
法院审理后采纳辩护人多项合理辩护观点:
- 认定被告人构成受贿罪,充分考量坦白、认罪认罚、部分退赃、主动供述监察机关未掌握的大部分同种较重罪行等从轻情节;
- 综合全案事实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
- 明确对全部 162 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已退缴款项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剩余违法所得继续追缴;
- 认定查封不动产、冻结账户由法院依法处置,兼顾审查共有财产权利人合法权益。
四、律师价值
- 精准挖掘量刑核心有利情节。重点突出 “主动供述监察机关未掌握的大量同种较重犯罪事实” 这一关键从轻情节,有效推动法院在量刑时予以倾斜考量。
- 区分涉案财产权属,维护案外人合法财产权益。针对共有房产提出权属抗辩,避免将他人合法财产直接纳入违法处置范围,最大限度降低家属财产损失风险。
- 规范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在认可罪名基础上精细化开展量刑辩护,实现认罪认罚案件精细化辩护,避免当事人因签署具结书丧失量刑辩论空间。
- 全面把控职务犯罪辩护风险。厘清受贿罪中 “为他人谋取利益” 司法认定标准,对存在争议的事实依法提出抗辩,做到有理有据、攻防有度,在案件事实基础上争取最优刑罚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