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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冰霜律师为跨境电诈被告人争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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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彭某在电诈公司上班十个月,期间担任过管理人员 罗冰霜律师主张彭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法院采纳该辩护意见,依法对彭某减轻处罚

案件详情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X,男,1995年3月9日出生于四川省屏山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屏山县某乡某村。因犯偷越国(边)境罪于2023年1月11日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因本案,于2025年2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四川省宜宾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杨X,男,2001年7月17日出生于四川省屏山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屏山县某乡某村。因犯偷越国(边)境罪于2023年1月11日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因本案,于2025年2月19日被监视居住,2025年10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四川省屏山县看守所。

被告人彭XX,男,1995年8月4日出生于四川省屏山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屏山县某乡某村。因犯偷越国(边)境罪于2022年7月15日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因本案,于2024年12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25年1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四川省珙县看守所。

辩护人罗冰霜,四川丰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贺XX,男,1993年12月17日出生于四川省屏山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屏山县某乡某村。因犯偷越国(边)境罪于2023年1月11日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因本案,于2024年12月27日被取保候审,2025年1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四川省屏山县看守所。

被告人苟X,男,2002年4月3日出生于四川省屏山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屏山县某乡某村。因犯偷越国(边)境罪于2023年1月11日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因本案,于2025年2月18日被监视居住,2025年1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四川省屏山县看守所。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屏检刑诉〔20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X、杨X、彭XX、贺XX、苟X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5年10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20年11月,被告人杨X、杨X、彭XX、贺XX、苟X等人在他人安排下偷渡至老挝金三角某电信网络诈骗园区,先后在“陈锋公司”“三为公司”从事“杀洋盘”电信网络诈骗活动,通过聊天软件诱导他人投资虚假平台实施诈骗。

杨X在电诈公司上班约一年八个月,期间担任管理人员;杨X上班约一年七个月;彭XX上班约十个月,期间担任管理人员;贺XX、苟X上班约一年五个月。案发后,五人均系电话传唤到案。

公诉机关认为,五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杨X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退赃可降至一年九个月),杨X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退赃可降至一年六个月),彭XX、贺XX、苟X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退赃可降至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五被告人均系前罪宣判前发现漏罪,应数罪并罚。

【被告人及辩护人意见】
五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

辩护人罗冰霜提出:彭XX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家庭困难,请求在公诉机关量刑意见基础上再从轻处罚并处较少罚金。

【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另查明:五被告人均系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彭XX家属代其退缴违法所得10000元,杨X退缴10000元,杨X退缴10000元,苟X退缴6600元。

【本院认为】
被告人杨X、杨X、彭XX、贺XX、苟X参加境外诈骗团伙,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五被告人均系从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部分被告人退缴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五被告人均系前罪宣判前发现漏罪,应数罪并罚。辩护人罗冰霜的合理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杨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五百元。
二、被告人杨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
三、被告人贺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五百元。
四、被告人彭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五百元。
(刑期自2024年12月31日起至2026年4月29日止。罚金已缴纳3500元,剩余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苟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六、退缴的违法所得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追缴贺XX违法所得五千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2025-11-01
  • 被告
  • 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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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冰霜律师,四川丰宜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管委会成员,婚姻家事部部长。 荣誉:宜宾市首届十大精英律师、宜宾市十佳优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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