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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丰宜律师事务所 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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讼策略得当,迫使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撤诉 原告最初诉讼请求不明,后于2025年3月3日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张某协助办理案涉房屋预售备案的注销登记手续” 变更诉请后仅12天,原告即申请撤诉,反映出被告方抗辩意见的有力性

案件详情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原告:陈X,男,196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已隐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四川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X,四川XX律师。

被告:张X,男,199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已隐去]。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XX,四川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某某,四川XX律师。

第三人:四川某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某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X,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系该公司员工,女,198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已隐去]。

本院审理原告陈X与被告张X、第三人四川某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26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陈X于2025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张X协助办理案涉房屋预售备案的注销登记手续。原告陈X于2025年3月1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X、第三人四川某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X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X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050元,由原告陈X负担。


  • 2025-03-01
  • 被告
  • 原告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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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冰霜律师,四川丰宜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管委会成员,婚姻家事部部长。 荣誉:宜宾市首届十大精英律师、宜宾市十佳优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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