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XX,女,1974 年 7 月 25 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XX某街道/乡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XX,四川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XX,四川XX律师
被告:四川XX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XX柏溪街道城北新XX。
法定代表人:朱X,执行董事。
被告:成XX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XX柏溪街道城北新XX。
法定代表人:程X,董事长。
二被告的诉讼代理人:曾某某,四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XX与被告四川XX公司、成XX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4 年 4 月 15 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刘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四川XX公司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 800000 元,并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利息计算方式:自 2023 年 11 月起至 2024 年 3 月的利息以 800000 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4%的标准计算为 13335 元;自 2024 年 4 月 1 日起的利息以 800000 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12%的标准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2.判决被告四川XX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240000 元;3.判决由被告四川XX公司承担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律师服务费及办案实支费 35000 元;4.判决被告成XX公司在保证范围对前述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律师服务费等费用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5.判决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3 年 3 月 10 日,原告与被告四川XX公司(下称XX公司)、四川XX公司(下称XX公司)签订了《居间服务协议》,约定XX公司为原告与XX公司之间的借款提供中介服务。同日,原告与XX公司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原告向XX公司出借借款 50 万元,借款期限从 2023 年 3 月 10 日至 2024 年 3 月 10 日,借款年利率为 12%。协议第 4 条约定,若XX公司在借款期限内任意一期未根据本协议约定支付利息,视为XX公司根本性违约,原告可以单方面解除协议,XX公司应当向原告承担本协议约定的利息和借款总金额 30%的违约责任。原告为实现债权发生的所有费用均由XX公司承担。2023 年 3 月 14 日,原告与XX公司、XX公司又签订了《居间服务协议》,约定XX公司为原告与XX公司之间的借款提供中介服务。同日,原告与XX公司又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原告向XX公司出借借款 30 万元,借款期限从 2023 年 3 月 14 日至 2024 年 3 月 14 日,借款年利率为 12%,协议其他内容与原告和XX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10 日签订的《借款协议》一致。在原告与XX公司签订相应《借款协议》后,原告实际向XX公司出借借款合计 80 万元,但XX公司仅按照协议约定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至 2023 年 10 月。从 2023 年 11 月起,XX公司擅自将利息标准降低至年利率 8%且按该标准支付原告利息至 2024 年 3 月。截止目前,《借款协议》约定的还款期限己经届满,虽经原告多次催告,但XX公司没有向原告归还任何借款本金。另原告了解到,被告成XX公司(下称成中XX)于 2022 年 8 月 29 日向XX公司出具了《借款担保书》,载明根据XX公司的申请,XX公司同意向其提供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金额为 2000 万元的居间服务,并由出借人、借款人和XX公司三方签订《居间服务协议》,出借人和借款人双方签订《借款协议》,成中XX同意为以上借款事项承担无限连带担保责任。故对于原告在本案中对XX公司主张的借款本金和利息、违约金等费用,成中XX应当依法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四川XX公司、成XX公司偿还原告刘XX借款本金 800000 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2024 年 4 月 1 日前拖欠的利息 13335 元;自 2024 年 4 月 1 日起,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8%计算利息至相应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履行方式:被告四川XX公司、成XX公司定于 2024 年 6 月 10 日偿还原告刘XX 250000 元,并自 2024 年 7 月起,每月 20 日前偿还原告刘XX 60000 元至相应本息付清之日止,前述付款先本后息;
三、若被告四川XX公司、成XX公司任意一期未按期足额履行上述第一、二条协议约定的还款义务,被告四川XX公司、成XX公司还需支付原告刘XX违约金 30000 元,原告刘XX可就全部未履行本金、利息及违约金一并申请强制执行,且强制执行时不再按照先本后息的方式付款而按照先付利息、违约金后再支付本金的方式付款;
四、原告刘XX的其余诉讼请求自愿放弃;
五、案件受理费 7298 元,被告四川XX公司、成XX公司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