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X,男,1977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长宁县某镇某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四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四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长宁县某商贸中心,住所地长宁县长宁XX某路段。
经营者:刘XX,女,197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长宁县长宁XX某街道。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XX,四川XX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四川XX律师,一般授权。
原告罗X与被告长宁县某商贸中心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罗XX、薛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请】
原告罗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23年10月9日,原告向长宁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员会于2023年12月27日作出长劳人仲案[2023]243号仲裁裁决书,驳回原告的仲裁请求。原告不服,遂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长宁县某商贸中心辩称,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023年1月,牟XX承揽了长宁区域“美的”电器售后服务,自行组织人员、配备工具完成工作,被告统一与牟XX结算费用。2023年4月,牟XX招用罗X从事售后维修服务,以被告名义为罗X等人投保雇主责任险,保费由牟XX承担。罗XX被告招用,未签订劳动合同,未发放报酬,不坐班、不考勤,不受被告规章制度管理,可自主安排接单。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审理查明】
被告从事家用电器零售、安装、维修等经营活动。2023年3月27日,原告经牟XX招聘从事“美的”电器售后维修服务。2023年4月11日,牟XX以被告名义购买雇主责任保险,保险期间自2023年4月12日至2024年4月11日。被告通过思傅帮APP派单,原告接单完成任务后与牟XX结算,由牟XX支付工资。2023年5月31日,原告摔倒受伤后申请劳动仲裁,被驳回请求,遂诉至法院。
另查明,原告与被告未签订劳动合同。牟XX非被告员工,原告工作中接受牟XX管理。
【本院认为】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劳动关系的成立需同时具备主体资格、劳动管理、业务组成三个要件,核心在于人身依附性,即劳动者须服从用人单位管理、遵守规章制度。
本案中,从证据表面看,原告从事的家电维修属被告业务组成部分,被告通过APP派单,牟XX以被告名义为原告投保雇主责任险,似乎符合劳动关系构成要件。但深入分析:
无证据显示被告将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原告,原告不考勤、不遵守上下班时间,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其受牟XX考勤和管理。
原告所称的“管理”实质是完成APP接单任务,属于承包关系中发包人对工作成果的要求,而非劳动法意义上的从属性管理。
牟XX以被告名义投保雇主责任险,但该保险不具有劳动法意义上的社会保险性质,单凭投保不能认定劳动关系。
综上,原、被告之间不存在从属关系,原告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罗X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罗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