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2021年7月29日,原告付某(农村建筑工匠)与被告王某签订《建房协议》,约定由原告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承包被告五层房屋的建设工程,按每平方米450元计算劳务报酬。协议签订后,原告组织人员施工,工程于2022年4月完工,5月1日经验收合格后被告入住。经结算,工程总价款为593865元,被告仅支付453000元,尚欠140865元未付。原告多次催讨无果,遂委托本所龚傲冬律师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工程未完工、未结算、已超付工程款,且原告未按约定安装网线、地线,存在质量问题,部分工程由被告另请他人完成,要求扣减相应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未取得建筑施工资质,案涉房屋为五层建筑,不属于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双方签订的《建房协议》及补充协议无效。但因被告已于2022年10月1日入住房屋,视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原告可参照合同约定主张折价补偿。经现场勘验,法院确认房屋主体面积1113.5平方米、水塔及地坪等附属工程,最终核定工程总价款518251.08元,扣除被告已付453000元及原告自认未完成地线、网线部分酌定扣减5000元,判决被告支付工程余款60251.08元及相应利息。
我方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140865元;
2. 判令被告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3.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案件总结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建设工程合同因承包人无资质而无效的情况下,承包人能否主张工程款;以及工程范围、面积、价款及质量扣减的认定。
虽然法院认定合同无效,但依据《民法典》第793条及建设工程司法解释,因被告已实际使用房屋,视为验收合格,原告仍有权参照合同约定获得折价补偿。法院通过现场勘验,客观认定了主体面积、水塔、地坪等工程量和价款,对被告主张的外墙真石漆、内墙粉刷、灶台等未完成工作,因被告未能举证,法院未予支持。同时,法院酌情扣减了原告自认未完成的地线、网线部分人工费5000元,体现了公平原则。
最终判决支持了大部分合理工程款及利息,驳回了被告的主要抗辩。本案说明,即使合同因资质问题无效,只要工程质量合格且发包人已实际使用,承包人的报酬请求权仍可获得法律保护。
律师价值
在本案中,代理律师龚傲冬发挥了以下关键作用:
· 证据组织与诉讼策略:全面梳理《建房协议》、付款记录、通话录音、现场勘验等证据,有效反驳被告关于“工程未完工”“已超付”等抗辩。
· 法律适用精准:预判法院可能认定合同无效,提前准备《民法典》第793条及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主张折价补偿,确保原告仍能获得工程款。
· 现场勘验与工程量认定:推动法院进行现场勘验,固定主体面积、水塔、地坪等关键数据,避免被告单方否认。
· 合理让步促成判决:在原告自认未完成地线、网线的情况下,主动建议酌情扣减1000元,法院最终酌定5000元扣减,最大限度维护原告利益。
通过专业代理,成功为原告争取到60251.08元工程款及利息,避免了合同无效导致的“血本无归”风险,充分体现了律师在建设工程纠纷中的核心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