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原告胡某受雇于被告樊城区某牛肉面馆,从事倒黄酒工作,每天凌晨4时上班。2022年7月14日凌晨4时许,原告在工作中自述头晕,后被扶至椅子休息,面馆经营者于4时38分拨打120送医。原告经诊断为热射病、多脏器功能衰竭等,住院治疗多次。原告主张其患热射病系因在被告处高温环境下工作所致,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共计163913.99元(已扣除被告垫付的56000元)。被告委托本所龚傲冬律师代理应诉。
我方(被告)诉讼请求
1. 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原告患热射病与其自身基础性疾病及居住场所环境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事发当日凌晨4时许,环境温度及劳动强度不足以引发热射病;被告面馆配备工业电扇、空调及防暑药物,已尽到合理保障义务;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健康负有注意义务,其自身存在重大过错;被告无过错,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2. 如法院认定被告需承担责任,请求依法核定原告合理损失,并扣除治疗基础性疾病等非因工产生的费用;被告垫付的56000元应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案件总结
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核心争议在于:原告患热射病是否与在被告处提供劳务存在因果关系,以及被告是否存在过错。
代理律师围绕以下关键点展开抗辩:
1. 因果关系断裂:原告于凌晨4时许发病,当时气温较低,且刚上班半小时,工作内容仅为倒酒,劳动强度低;被告面馆已配备多台工业电扇及空调,工作环境不符合热射病的典型成因。原告每日长时间停留的租住场所通风散热条件差,更可能是致病环境。
2. 原告自身因素主导:原告自述有基础性疾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对自身健康状况和居住环境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存在重大过错。
3. 被告无过错:被告已提供合理的降温设施和防暑药品,未安排原告从事高温重体力劳动,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虽未完全采纳被告无过错的抗辩,但最终认定:原告自身承担主要责任(90%),被告仅承担10%的次要责任。原告主张的医疗费206113.99元(含被告垫付56000元)中,法院核定合理损失为216513.4元,被告按10%比例赔偿21651.3元。因原告尚未进行伤残鉴定,被告已垫付的56000元暂不判决返还,待费用明确后一并结算。原告实际获得的赔偿远低于其诉讼请求。
律师价值
在本案中,代理律师龚傲冬发挥了以下关键作用:
· 成功削弱因果关系:通过举证被告工作场所的降温设施、事发时气温、原告发病时间极短等事实,有力论证热射病与劳务活动之间缺乏直接因果关系,使法院未采纳原告“工作环境高温致病”的主张。
· 强调原告自身过错:指出原告有基础性疾病、居住环境不通风等自身因素,成功促使法院认定原告承担90%的主要责任,极大降低了被告的赔偿比例。
· 控制赔偿范围:对原告医疗费中治疗基础性疾病的部分提出异议,促使法院审慎核定损失,避免不合理费用转嫁给被告。
· 垫付款暂不返还的策略:虽然被告垫付56000元远超其应承担的21651.3元,但法院判决暂不返还,待原告全部费用(含后续伤残赔偿等)明确后再一并结算,避免了被告在原告伤情未定的情况下“净损失”垫付款的风险。
通过专业代理,成功将被告的赔偿金额从原告主张的16万余元降至2万余元(实际支付义务),且垫付款暂不返还,为后续结算保留了主动权,充分体现了在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中,精准论证因果关系、划分过错责任的律师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