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2024年6月25日,原告黄某与被告高新技术开发区某全屋定制店(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高某)签订《专卖店销售合同》,约定由该店为原告提供全屋定制柜类产品的制作与安装,合同总金额15万元。原告分别于2024年7月4日支付70.000元、2024年9月3日支付80000元,后又于2024年10月14日支付2.405元用于购买水龙头、拉篮等厨房用具。被告经营者高某在合同中手写承诺:“于2025年3月15号所有柜子全部到位,如果没到位全款退款”,并注明第一批柜子于2024年12月31日到货。
2024年12月31日,第一批柜子未到货。2025年2月,原告发现该店铺已关门、腾空,经营者高某失联。原告报警后,高某在电话中表示无力继续经营且无法返还款项。原告遂委托本所龚傲冬律师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全部已付款项及资金占用费,并主张品牌方广东某智能家居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我方(原告黄某)诉讼请求
1. 解除原告与高新合生雅居店于2024年6月25日签订的《专卖店销售合同》;
2. 高新合生雅居店及经营者高某向原告返还152405元及资金占用使用费(以152405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LPR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3. 广东某智能家居有限公司对上述152405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4. 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三被告承担。
案件总结
本案系定作合同纠纷,核心争议在于:被告商家收款后明确表示无法履行合同并跑路,原告是否有权解除合同并主张全额退款;以及品牌方是否应承担补充责任。
代理律师围绕以下关键点展开诉讼:
1. 合同解除权:被告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货物,店铺已搬离,经营者明确表示无能力继续经营,构成根本违约。根据《民法典》第563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守约方可以解除合同。法院确认合同自起诉状送达被告之日(2025年6月11日)解除。
2. 返还款项及资金占用损失:原告提交了《专卖店销售合同》、付款收据(定金70000元、货款80000元)、微信转账记录(2405元)及聊天记录,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已支付152405元。被告未到庭抗辩,亦未提交任何交货证据。法院全额支持返还并自起诉之日计算资金占用损失。
3. 品牌方补充责任:原告主张品牌方作为特许方未尽监管义务应承担补充责任,但因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二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如特许经营合同、监管义务约定等),法院未予支持。该部分诉请虽未获支持,但不影响主要债权实现。
法院最终判决:确认合同解除;高新合生雅居全屋定制店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支付152405元及自2025年4月1日起按一年期LPR计算的资金占用损失;驳回对品牌方的诉讼请求。
律师价值
在本案中,代理律师龚傲冬发挥了以下关键作用:
· 全面固定证据链:收集并整理了合同、收据、刷卡凭证、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店铺腾空照片、报警记录等,证明被告违约及原告付款事实,为法院全额支持返还款项奠定坚实基础。
· 精准主张合同解除及退款:依据《民法典》第563条,以被告迟延履行且明确表示无法履行为由,成功主张解除合同并全额返还款项,避免了陷入“继续履行”或“折价赔偿”的不利局面。
· 争取资金占用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LPR计算利息,法院予以支持,弥补了原告资金被占用的实际损失。
· 虽未获支持但明确风险:对品牌方补充责任的诉请,虽然因证据不足被驳回,但代理律师通过将该主体列为共同被告,有助于查明事实并争取更广的追偿渠道。法院的驳回理由也为原告后续若发现新证据另行主张指明了方向。
通过专业代理,成功为原告追回全部15.2万余元款项及资金占用损失,在商家跑路、经营者失联的情况下,最大限度地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