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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代理被告成功将赔偿额从23万余元降至5万余元,原告自负50%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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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道博(襄阳)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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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通过专业代理,成功为当事人杨某减少了约18.6万元的赔偿压力,充分体现了在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中,精准划分过错责任、严格审查损失项目及证据的律师价值。

案件详情

案件详情

2023年2月,原告汪某受雇于被告杨某,从事半挂牵引车驾驶工作。2023年3月28日,汪某驾驶杨某所有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前往被告襄阳某物流有限公司装运机制砂。因该公司现场人员装料错误导致车辆严重超载,汪某在公司现场人员指引下前往卸料场地卸料。卸料过程中,车辆发生侧翻,造成汪某左肩受伤。汪某经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22634.57元(由杨某垫付)。后汪某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评定为十级伤残,并主张误工期27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后续治疗费15000元等。

汪某向南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杨某与物流公司共同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237035.3元。杨某委托本所龚傲冬律师代理应诉。

我方(被告杨某)诉讼请求

1. 请求法院驳回原告汪某对杨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本次事故系原告操作不当及物流公司超装货物导致,杨某作为雇主并未在场,也未指使原告在超载情况下行驶,杨某无任何过错,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2. 原告主张的后续治疗费15000元不符合最新鉴定规则,应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

3. 原告部分诉请金额过高,请求法院依法核减。

案件总结

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核心争议在于雇主杨某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比例如何认定。原告主张杨某作为雇主应承担全部或主要赔偿责任,我方则坚持雇主仅在其有过错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汪某在车辆超载需卸料时,未能谨慎驾驶、规范操作,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自身存在较大过错,酌定其自担50%责任;杨某作为车主,未对雇请的驾驶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培训和管理,亦存在过错,承担30%赔偿责任;物流公司超装货物存在过错,承担20%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核定原告总损失为243169.87元,杨某按30%比例应赔偿72950.96元,扣减已垫付医疗费22634.57元后,实际仅需再赔偿50316.39元;同时法院未支持原告主张的后续治疗费15000元,仅酌定精神抚慰金2000元由杨某与物流公司各半负担。杨某最终赔付总额为51316.39元,较原告最初索赔金额237035.3元大幅降低约78.4%。

律师价值

在本案中,代理律师龚傲冬发挥了以下关键作用:

· 精准抗辩过错责任:紧扣《民法典》第1192条“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根据双方各自过错承担相应责任”的规定,有力论证杨某作为雇主并未在现场指挥超载行驶,亦无证据证明其存在培训或管理上的重大过失,成功将杨某的责任比例控制在30%,而非原告主张的连带或主要责任。

· 攻击对方证据及鉴定结论:针对原告单方委托的鉴定意见,指出其未通知杨某及物流公司,程序存在瑕疵;同时依据鉴定规则变化,主张后续治疗费不应在本案中一并支持,法院最终采纳该意见,驳回原告该项15000元请求。

· 争取已垫付医疗费全额抵扣:杨某前期垫付的22634.57元医疗费在判决中被全额从赔偿额中扣减,避免了重复计算或无法抵扣的风险。

· 降低精神抚慰金:原告主张5000元精神抚慰金,经代理律师综合案情抗辩,法院最终仅支持2000元,且由杨某与物流公司各半承担,进一步减轻了杨某的负担。

通过专业代理,成功为当事人杨某减少了约18.6万元的赔偿压力,充分体现了在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中,精准划分过错责任、严格审查损失项目及证据的律师价值。


  • 2024-12-01
  • 被告
  • 将赔偿额从23万余元降至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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