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2023年7月28日,雷某(实际使用人)驾驶登记在雷某某名下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行驶至襄阳市樊城区春园路时,为避让前方停在机动车道内由王某驾驶的小型轿车,与同向徐某(死者)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徐某受伤,后因特重型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雷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王某承担次要责任,死者徐某承担次要责任。
死者徐某的配偶左某、儿子左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五被告共同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15万余元。其中,原告主张登记车主雷某某与驾驶人雷某、违停车主王某等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雷某某委托本所龚傲冬律师代理应诉。
我方(被告雷某某)诉讼请求
1. 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雷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涉案摩托车虽登记在雷某某名下,但实际所有人及使用人均为雷某,雷某某仅配合办理登记及购买保险,对事故的发生不存在任何过错,依法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关于原告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死者母亲育有一子一女,该费用应由两人平摊,且死者母亲已领取养老保险金,有固定生活来源,不应支持该项费用。
案件总结
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核心争议之一为:登记车主是否应对驾驶人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主张雷某某作为登记车主,应与驾驶人雷某共同赔偿。
代理律师紧扣《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机动车所有人责任的规定,提出:侵权责任的承担以过错为原则。雷某某虽为登记车主,但车辆的实际控制、使用、收益人均为雷某,雷某某未实际支配车辆运行,亦未从本次运行中获取利益,且无证据证明雷某某存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车辆存在缺陷、驾驶人无驾驶资格等法定过错情形。法院最终采纳了该代理意见,认定原告要求雷某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请“未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同时,针对原告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代理律师指出死者母亲赵某已领取湖北省养老保险金,有固定生活来源,不符合被扶养人条件,法院亦采纳该意见,驳回了该项诉请。
最终,雷某某在本案中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成功免责。
律师价值
在本案中,代理律师龚傲冬发挥了以下关键作用:
· 精准定位责任主体:厘清登记车主与实际使用人的法律关系,援引过错责任原则,成功论证雷某某无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 有效抗辩被扶养人费用:主动调查并指出死者母亲已领取养老金、有固定生活来源,且育有两名子女,使原告主张的17万余元被扶养人生活费被全额驳回。
· 降低诉讼风险:避免雷某某被卷入长期执行及信用惩戒风险,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通过专业代理,成功为登记车主雷某某实现“零赔偿”,充分体现了在交通事故案件中,精准划分责任主体、严格审查赔偿项目及证据的律师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