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2012年,原告杨某(无施工资质)承包了被告余某位于汽车技术学院的三栋教学楼和办公楼主体工程。2017年1月22日,双方进行结算,被告在其记账本上记录:“汽车学院欠10万元”,原告在记录单上签字确认并拍照留存。此后,被告仅支付了部分其他工程款项,但始终未支付该10万元汽车学院工程款。
2021年,原告曾就包括本案10万元在内的多笔工程款向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2021)鄂06**7民初93**号判决认定:被告记账本中记载“汽车学院欠10万元”,但该判决仅处理了“三中工程款”部分,明确告知原告“汽车学院工程款”可另行起诉。原告遂委托本所龚傲冬律师再次提起诉讼。
我方(原告杨某)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及时偿还原告工程款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2.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案件总结
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核心争议包括:合同效力、被告是否欠款、以及本案是否构成重复起诉。
法院经审理认定:
· 原告与被告均为公民个人,不具备建筑施工资质,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无效。
· 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可参照合同约定主张工程价款。案涉工程已交付使用,符合该条件。
· 被告的记账本明确载明“汽车学院欠10万元”,且该记录出现在双方对“三中工程”的结算内容中,应视为被告自认尚欠原告汽车学院工程款10万元。
· 该10万元款项在前案(2021)鄂06**民初93**号判决中未作处理,原告另行起诉不构成重复起诉。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00000元及自2017年1月22日起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律师价值
在本案中,代理律师龚傲冬发挥了以下关键作用:
· 充分利用前案裁判结果:前案判决虽未支持汽车学院工程款,但明确告知可另行起诉。代理律师精准把握该程序性指引,成功抗辩“重复起诉”的主张,使本案得以实体审理。
· 关键证据的固定与运用:被告记账本中“汽车学院欠10万元”的记录系原告拍照留存。代理律师以此为核心证据,证明被告已自认欠款事实,无需另行举证工程量或质量合格。
· 合同无效不影响实体权利:主动援引司法解释,论证即使合同因资质问题无效,但工程已交付使用,原告仍有权参照约定主张工程价款,打消法院对合同效力的顾虑。
· 利息起算点争取:主张自结算日(2017年1月22日)起计算利息,法院予以支持,使原告获得较长的利息期间,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的经济利益。
通过专业代理,成功为原告追回拖欠长达5年之久的10万元工程款及相应利息,充分体现了在建设工程纠纷中,利用被告自认书面记录、突破重复起诉障碍的律师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