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XX民事判决书
原告:【原告公司名称】,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具体地址已隐去】。
法定代表人:【姓名】,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娟,甘肃泉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告公司名称】,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具体地址已隐去】。
法定代表人:【姓名】,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姓名】,【律师事务所名称】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姓名】,【律师事务所名称】实习律师。
原告【原告公司名称】与被告【被告公司名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姓名】,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姓名】、【姓名】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费50000元;
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逾期付款利息损失4643.44元(计算自2023年12月13日至2025年11月4日)及2025年11月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请求依法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23年8月,原告与被告签订劳务服务合同,约定由原告负责【项目名称隐去】工程中的劳务施工。后经结算累计产生535034元劳务费,被告陆续付款后,至今剩余50000元未支付。
被告辩称:
(一)案涉项目虽已办理结算,但尚未完成竣工验收,付款条件未成就;
(二)被告基于与原告在另一项目中的未结清款项,主张行使法定抵销权;
(三)原告主张逾期利息无依据。
经审理查明:2023年8月15日,双方签订《【项目名称隐去】劳务合同》,约定由原告负责相关附属工程施工。2023年11月23日,双方结算金额为535034元。被告已支付485034元,剩余50000元未付。
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结算后被告未按时支付款项,应承担相应责任。对原告要求支付劳务费50000元及逾期利息4643.44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判决如下:
一、被告【被告公司名称】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原告公司名称】支付承揽款项50000元;
二、被告【被告公司名称】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原告公司名称】支付逾期利息4643.44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