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 XXXX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住所地XX省某市某区某路某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丽娟,XX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 XX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工程公司),住所地XX省某市某区某路某号某广场某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XX,女,该公司会计。
委托诉讼代理人: 林XX,XX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某公司因与某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XX省某市某区人民法院(2024)甘xx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期间,某工程公司提交了工作联系单、照片、土方分项工程施工劳务合同、外购砂石料收据、收款收据、证人证言等证据。
二审查明: 某工程公司将土方开挖分包给某公司,将土方回填分包给案外人。某工程公司与案外第三人的分包合同约定固定综合单价。双方《合同协议书》约定工程量的确认需三方共同测量签字确认,并约定了回填砂石材料不足时的处理方式。
判决如下:
一、撤销XX省某市某区人民法院(2024)甘xx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第一项为:XX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XXXX公司支付工程款2,707,379.83元;
三、XX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XXXX公司支付自2024年1月15日起至2025年7月28日止的利息134,816.39元,并以欠付工程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支付自2025年7月29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四、驳回XXX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