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原告:瓜州县某五金店。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娟,甘肃泉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XX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二:刘X,系被告一项目经理。
审理经过: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立案后因案情复杂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一委托代理人及被告二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诉请:要求二被告支付材料款320400元、逾期利息等。
被告辩称:被告一认为部分货物系劳务班组李XX所拿,应由原告向李XX追索;被告二辩称其行为系职务行为,个人不承担责任。
法院认定:原告与被告一之间形成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被告二作为项目经理,在送货单及汇总单上签字确认并出具欠条,系职务行为,后果由被告一承担。原告主张的材料款予以支持,逾期利息按LPR加计50%(年利率4.65%)计算。
判决结果:
一、被告一支付原告货款320400元;
二、被告一支付原告逾期利息8122.80元(计算至2025年8月5日),并按年利率4.65%支付至实际付清之日;
三、被告一承担保全费2132元;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五、案件受理费6737元,原告负担606元,被告一负担6131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