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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复杂买卖合同纠纷,成功追索32万余元货款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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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被告以“部分货物系劳务班组所拿”为由拒绝承担全部责任的抗辩,律师通过组织17页材料清单、两张欠条、视频光盘等关键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项目经理刘某签字确认的行为系职务行为。法院据此认定买卖合同关系存在于原告与被告一之间,全额支持320400元货款及逾期利息诉求,有力维护了原告的债权。

案件详情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原告:瓜州县某五金店。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娟,甘肃泉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XX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二:刘X,系被告一项目经理。

审理经过: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立案后因案情复杂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一委托代理人及被告二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诉请:要求二被告支付材料款320400元、逾期利息等。

被告辩称:被告一认为部分货物系劳务班组李XX所拿,应由原告向李XX追索;被告二辩称其行为系职务行为,个人不承担责任。

法院认定:原告与被告一之间形成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被告二作为项目经理,在送货单及汇总单上签字确认并出具欠条,系职务行为,后果由被告一承担。原告主张的材料款予以支持,逾期利息按LPR加计50%(年利率4.65%)计算。

判决结果
一、被告一支付原告货款320400元;
二、被告一支付原告逾期利息8122.80元(计算至2025年8月5日),并按年利率4.65%支付至实际付清之日;
三、被告一承担保全费2132元;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五、案件受理费6737元,原告负担606元,被告一负担6131元。


  • 1970-01-01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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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丽娟律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学士,现为甘肃泉荣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擅长领域包含刑事辩护、民商事合同纠纷、人身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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